关于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时间:2026-02-21 20:51:01

关于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关于执行管辖权的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明确规定,只是《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也应适用于执行管辖权的争议的解决。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管辖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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