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5-10-26 13:40:21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谁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谁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权利请求主体是谁有权在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则有可能是原告,也有可能是被告。

应当注意,对“无过错方”的适用,必须限定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办理了登记的重婚中的无过错方、受害方都不在此列。

依《婚姻法》第8条、《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事实婚姻和补办登记的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以合法婚姻对待。其他“第三者”、“二奶”、当事人近亲属等均不得请求。

《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另诉解决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的,不予支持。将请求权的主体限定在行政离婚中保留赔偿请求权的婚姻当事人。

二、离婚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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