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

2、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3、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4、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90元/平方米,多层50元/平方米。

时间:2024-10-12 18:04:40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
2、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3、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4、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90元/平方米,多层5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