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的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这条规定也就是说税法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分期扣除。这就不用担心账务处理与税法的冲突了。

3、两种账务处理方式(1)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并且建立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台账。(2)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