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时间:2026-04-27 16:54:08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对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能从公众渠道直接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可以是信息的整体内容,也可以是各组成要素的内容,同时也可以是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权利人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均可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2、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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