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6-05-04 22:58:10

1、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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